債務糾紛案件中需要什麼證據
不管是什麼類型的糾紛,當事人要想成功維權,就必須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以便能夠證明自己的訴訟事實和理由。那麼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對於債務糾紛案件中需要什麼證據呢?如果債權債務當事人要打債務糾紛官司,那麼這個債務糾紛官司怎麼打才行呢?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答案,下文中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一、債務糾紛案件中需要什麼證據
因債權債務糾紛起訴至法院時,應提供與債務案件有關的證據為:
(一)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
(二)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
二、債務糾紛官司怎麼打?
首先,要確認到底是哪種債務關係。這是打債務糾紛官司的前提條件。
第二,要保證該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要樹立訴訟時效觀念。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務被丟失、損毀的;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訴訟時效的開始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債務人要打好債務糾紛官司要注意:
第一,債務人首先考慮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
第二,計算該債務糾紛發生時間至起訴時間是否在2年之內。如果是,則可以正常訴訟;反之,如果超過2年,則認為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第三,應該考慮債務人的保證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如果在6個月之內,則債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因為債務人消極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您的合法債權無法得到實現,發生了債務糾紛時,您可以通過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債務糾紛,實現債權,追回欠款。此時您一定要重視對證據的收集,因如果證據不足,您將無法勝訴。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收集證據,不妨諮詢一下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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