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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

一、 什麼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

什麼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

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屬於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範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因為第三人對於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一)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並未喪失。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二)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將受到限制,只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訴訟。不管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對代位權訴訟做出的裁決均對債務人有影響。

(三)當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勝訴後,債務人與債權人、次債務人的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將全部或部分消滅。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全部受償,債權人還可就剩餘部分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如次債務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尚有餘額,債務人還可就此向次債務人主張。

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對於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由此形成的債權應優先於其他債權清償。

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之間的有關義務和責任,是在簽訂有關借貸合同時就需要明確的事項,相關情況可以由雙方嚴格基於雙方的合同義務來履行責任,如果存在一方違約的情況,或者怠於履行合同的,是需要追究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