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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是什麼

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於債務人。債務人怠於受領時,債權人可代位受領。無論是債務人受領或者債權人代位受領,均不影響債權人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的受償。
肯定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如果債務人的處分權不受影響,債務人仍可拋棄、讓與其權利或者免除第三人的債務,代位權制度將失其效用。否定説認為,既然代位權的行使效果歸於債務人,並非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處分權不因此而受到限制,如其處分行為有損於債權,債權人可以再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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