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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又履行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嗎

一、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又履行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嗎?

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又履行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嗎

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債務糾紛的法定訴訟時效長達三年,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一部分債權人可能遺忘了這筆債務,債務清償期到期後的三年之內,從來就沒有跟債務人要過債,若已經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就要注意通過合理的方式,讓對方重新承認這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