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後承認債務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嗎
一、訴訟時效屆滿後承認債務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嗎?
訴訟時效屆滿後承認債務的一般都要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這個情況下,債務人作出同意償還的承諾或者履行償還義務,則意味着和債權人達成了一個新的協議,此時會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債務人仍負有還款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債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是否最長?
1、 一般訴訟時效: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月1日起實施)第188條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2、短期訴訟時效: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3、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典》以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時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四年。
4、最長時效:二十年。以上三種訴訟時效,都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
5、假如權利人很長時間才知道(比如50年後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訴訟時效,就是52年),這會將時效拉得很長,很不利於法院蒐集證據和正確解決糾紛。
三、一審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相信沒有債權人會主動去提醒債務人,債務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已經到期了,或者債務人在雙方約定的還款時間是真的沒有能力還款而已,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正好債務人有還款能力了,對方既然從來都沒有想過不還錢,這對債權人來説也是最好的結果。
-
沒有借條只有委託協議是否可以主張債權?
一、沒有借條只有委託協議是否可以主張債權?沒有借條只有委託協議是可以主張債權的,只要有相關的憑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這真實的借貸關係完全是可以的。借款合同和借條都是證明借貸關係成立的憑證,有借款合同沒有借條的,不影響出借人主經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
敲詐勒索罪和要債一樣嗎?
一、敲詐勒索罪和要債一樣嗎?這兩者並不一樣,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要債通過的合法溝通不構成犯罪,具體需要看採取的方式是否合法。從主觀上來看,被告人不具有將被害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目的被告人是受債權人委託,為了...
-
欠債不還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債權人知道債務人有經營狀態嚴重惡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等情形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簽訂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
-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一、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1、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這是最有利於雙方關係維繫的處理方法,有利於避免雙方產生更進一步的、不可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