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後受脅迫他人履行義務是違法的嗎?
訴訟時效屆滿後受脅迫他人履行義務是違法的,不管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要他人是被脅迫履行的義務,並且此時也可以拿出對方強迫自己的證據,此時就是可以拿着這些證據,到司法機關通過合法的方式維權的。也即不管時效是否屆滿,債務人都不得在被脅迫的情形下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適用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也就是説,當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起訴,法律才可保護其合法權益;若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限,儘管其仍享有並可以行使起訴權,但失去了勝訴權,法院將以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在回收應收賬款的過程中,不知、不懂、不會應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勢必痛失良機,鑄成大錯。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彌補
其補救的方法是獲取有關證據,以證明此前曾發生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而且中斷前後間隔不超過3年,即現在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具體做法有:
1.要求債務方補開以前曾索要款的證明。該證明不一定必須由債務單位法定代表人出具,也無須其簽字批准。只要是與債務方有關的人員,如單位前任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一般會計人員或原業務經辦人,以及個體工商户的成年家庭成員等出具的證明均可。
2.尋覓其他可以證明以前曾經發生過訴訟時效中斷、現在仍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文字資料。比如,本單位給上級或與雙方有關的單位的文件中,曾提及對有關欠款進行索要,或債務人在與本單位的往來信函、電報中承認該項債務。這些文字材料只要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也可以將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起死回生”。
若是在實施時效期間,債權人並沒有採取任何方式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此種情形債權人的權益難免是會被侵害的,為了彌補自己的損失,也會存在有些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強迫他人履行義務,此時被強迫者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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