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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三年起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嗎?

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即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從此時具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如不履行,則構成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且該侵害為債權人所應知,訴訟時效當然應從此時起算。當然,如果債權人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寬限期)的,訴訟時效從準備時間(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三年起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嗎?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到期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知道其權利(不論該權利是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還是基於無效合同而產生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受到侵害,當事人所享有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開始計算。如果以合同簽訂之日或接受給付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則會導致合同履行期屆滿,而訴訟時效已超過的局面,顯然不利於保護當事人對合同的合理預期。

另一方面,以合同履行期屆滿作為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可以與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相銜接,並且符合當事人合同無效時所得利益不得大於合同有效時的原則。

(1)無效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這種情況下,基於合同無效產生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合同有效時的合同權利在實體上有利益重合之處,也就是説,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之時,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債權人都已享有債權請求權,且該請求權已經具備了行使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其理由在於保護當事人對合同的合理預期,合同雖然無效,但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應當積極行使權利,使訴訟時效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由於該案不涉及合同履行後當事人又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請求返還財產等其他情形。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並未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那麼訴訟時效是否還應當從合同履行期間屆滿時起算,合同已經被確認無效時,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的訴訟時效應當從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起算。因為合同的效力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來界定,所以在合同尚未被確認無效之前,當事人往往不能預期到合同無效的後果,從而對合同的履行有合理的預期。但是,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債權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就具備了行使條件,債權人再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未屆滿為由提出訴訟時效期間未超過的,不予支持.

綜合上面所説話的,合同在履行的時候如果有一方違反了其中的條約,那麼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合同也是有訴訟時效的,當事人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之內進行訴訟。

如果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關的民事合同的糾紛的時候,一定要在計算訴訟時效的時候就要清楚時間,避免過了之後就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