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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什麼?

一、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什麼?

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什麼?

不動產抵押合同在成立時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屬於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因此,即使負有履行抵押登記義務的抵押合同義務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週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户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經常會存在抵押合同,一般情況下抵押合同成立之日就發生法律效力了,這也是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215條當中所作出的明確規定,一旦發生了法律效力,那麼就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