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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時間該怎麼確定

現實生活中,進行抵押是很常見的,尤其是在借款的時候,此時出借人一般都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抵押,以免日後自身利益受到損害。而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也有可能會單獨簽訂抵押合同,那這個抵押合同生效時間該怎麼確定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抵押合同生效時間該怎麼確定

一、抵押合同生效時間該怎麼確定

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後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兩種抵押合同。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2條之規定,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以下五種:

(一)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其他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申辦抵押合同時,公證處對審查抵押人主體資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較嚴。根據規定,抵押物是公民個人財產的,如設定抵押的財產有共有人時,應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並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個人合夥成立的私營企業等設有董事會的企業,按公司章程規定,擔保須有董事會決議的,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國有控股公司、國有企業以其生產、經營關鍵的國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事先得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批准,申辦公證時,還須提交批准文件。

二、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時,依照其規定。”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上述法律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應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但根據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及相互關係,抵押登記對不動產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應細化到以下三個方面:

抵押登記不是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只要當事人雙方根據要約和承諾的規則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據擔保法的規定簽訂了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不動產抵押合同即告成立。而抵押登記是當事人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屬於合同成立要件的範疇,所以不動產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不受抵押物是否進行登記的影響。抵押登記不是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是否有效,體現了國家對意思自治的合理干預。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 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若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法律、行政法規對抵押登記的規定,不屬於強制性規範,因此不能絕對地以抵押物是否進行登記來認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與一般的買賣合同不同,買賣合同通常是自簽訂之日起就生效,至於抵押合同生效時間,法律中規定一般是在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之後,那麼抵押合同才會生效。當然,合同生效並不意味着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