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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時間怎麼確定

合同生成立後會有一個生效時間,要過了生效時間之後,合同才生效。那麼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怎麼確定?本站小編整理了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抵押合同生效時間怎麼確定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如何確定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後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兩種抵押合同。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2條之規定,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以下五種:

(一)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其他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申辦抵押合同時,公證處對審查抵押人主體資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較嚴。根據規定,抵押物是公民個人財產的,如設定抵押的財產有共有人時,應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並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個人合夥成立的私營企業等設有董事會的企業,按公司章程規定,擔保須有董事會決議的,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國有控股公司、國有企業以其生產、經營關鍵的國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事先得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批准,申辦公證時,還須提交批准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以下財產允許抵押: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築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由上文可知,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後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兩種抵押合同。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