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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有哪些,生效的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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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有哪些?生效的時間是什麼?

股權質押,是一種常見的權利質押的方式之一,現在,進行股權質押的人也越來越多了。那麼,瞭解一定的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的知識,就是十分必要的了。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供大家參考。

一、生效時間

由於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兩類。其中,前者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後者的股票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方式又不一樣。

對於上市公司,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對於非上市公司,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

二、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1、以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由於目前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資者都是通過證券公司開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帳户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帳户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認購和交易,投資者的認購和交易情況均記載於兩個交易所的計算機網絡帳户上,投資者並不實際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這種無紙化的電子記名股票形式,就決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生效條件與傳統紙質股票不同,傳統紙質股票以背書和轉移佔有為出質的生效條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記為出質的生效條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還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第7條之規定,由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對於記名股票,應將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對於無記名股票,應將股票號碼、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

綜上所述,關於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由於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兩類。所以,主要分為、以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兩種。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方式是不一樣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烏魯木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