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抵押擔保?
一、什麼叫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擔保的特點有哪些?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4、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5、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抵押擔保的範圍是什麼?
所謂抵押擔保的範圍,就是指抵押關係成立之後,屆滿未履行債務,要實現,在什麼範圍內優先受償的問題。它是抵押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擔保法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故抵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先受償的範圍優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先受償權。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對什麼叫抵押擔保的知識有了一定了解。債務人辦理抵押擔保後,並不轉讓抵押物,還是對抵押物繼續佔有。如果後期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有權將抵押物進行拍賣,拍賣所得用於支付主債務、利息、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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