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擔保和抵押擔保區別是什麼?
留置擔保和抵押擔保區別是什麼
1、含義不同: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2、優先效力不同:同一標的物上,留置權>抵押權>質權。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
擔保物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種形式:抵押、質押和留置。擔保物權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將該財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瞭解那些財產可用於抵押、質押和留置,抵押、質押和留置有何特點以及設立抵押、質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對於正確運用擔保物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留置擔保和抵押擔保的含義
1、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2、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留置擔保和抵押擔保的優先效力
同一標的物上,留置權>抵押權>質權
1、先抵後留 即抵押物被留置。無論抵押權登記與否,也無論留置權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權的事 實,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2、先留後抵 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權設定人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動產所有人在留置權發生後 又以留置物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先發生的留置權優先於後發生的抵押權,不論後設定的抵押 權登記與否。另一種是留置權人以其佔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設定的抵押權,後成立的抵 押權優先於留置權,這種情形與質押物被質權人抵押的情形相似。留置權人不是將留置物變 現,而是在留置物上設定抵押,其行為意味着將留置權放在較抵押權次要的位置,債務人(留 置權人)的權利不能優於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權利,故此時,後成立的抵押權優先於留置 權。
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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