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麼是抵押權。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抵押權其性質是從權利,從權利是指附隨於主權利的權利。例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沒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如失去了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因此抵押權具有附隨性,被擔保的債權轉讓的,針對主債權而設立的抵押權應當繼續存在,抵押權應隨被擔保債權的轉讓而移轉於受讓人,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從法律規定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2條規定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由此可知,抵押權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為法律所禁止,基於抵押權的從屬性,所以只能與主債權一併轉讓。正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楊某的訴訟請求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故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我國的擔保法及物權法均未規定隨債權所轉讓的抵押權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維權小貼士
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後依法享有抵押權,我國的擔保法及物權法均未規定隨債權所轉讓的抵押權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如果能在受讓債權後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則更容易實現抵押權。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申請適用相對快捷高效的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程序,而無需另案提起民事訴訟。但如果沒有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債權受讓人想要行使抵押權只能通過訴訟的方法先確認其享有抵押權,再申請強制執行。其間程序複雜、歷程漫長,顯然不利於債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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