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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債權轉讓的抵押物也轉讓嗎

一、銀行債權轉讓的抵押物也轉讓嗎 

銀行債權轉讓的抵押物也轉讓嗎

有不動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轉讓後,即使未作抵押權變更登記,債權受讓人也享有抵押權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抵押權作為從權利應隨債權轉讓而轉讓。債權受讓人取得的抵押權系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並非基於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設定抵押權,故不因受讓人未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消滅。

二、銀行的債權轉讓需要注意的事情

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

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一種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 的行為。

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

三、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

前款所稱的單據,是指獨立保函載明的受益人應提交的付款請求書、違約聲明、第三方簽發的文件、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匯票、發票等表明發生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

獨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請人的申請而開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機構的指示而開立。開立人依指示開立獨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開立用以保障追償權的獨立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