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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能否隨債權一併轉讓

質押權能否隨債權一併轉讓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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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不動產債權轉讓是什麼,抵押權能否一併轉讓

需要辦理轉讓登記。《擔保法》第五十條只是對單獨轉讓抵押權或者將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並不是説債權受讓人不需辦理抵押權轉讓變更登記,就當然取得了抵押權。應該説辦理了抵押登記變更手續就享有了抵押權,不辦理抵押登記變更手續,就有可能放棄該項權利。上述司法解釋只是提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即沒有變更登記仍然有效。我國相關法律對辦理轉讓抵押登記作了明確的規定,如《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等所規定的不登記不影響物權變動的特殊情形,即依法繼承、遺贈、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政府徵收、地役權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事實行為等導致物權變動的情形。因此,不動產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後仍要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