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

不少債權債務關係當中,雙方都會約定一個抵押擔保,通常情況下都用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抵押擔保。那麼要是債權人將債權進行了轉讓,此時這段關係裏面的抵押權是否一併跟隨轉讓呢?下面,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

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抵押權其性質是從權利,從權利是指附隨於主權利的權利。例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沒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如失去了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因此抵押權具有附隨性,被擔保的債權轉讓的,針對主債權而設立的抵押權應當繼續存在,抵押權應隨被擔保債權的轉讓而移轉於受讓人,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從法律規定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後依法享有抵押權,我國的民法典未規定隨債權所轉讓的抵押權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如果能在受讓債權後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則更容易實現抵押權。

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申請適用相對快捷高效的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程序,而無需另案提起民事訴訟。但如果沒有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債權受讓人想要行使抵押權只能通過訴訟的方法先確認其享有抵押權,再申請強制執行。其間程序複雜、歷程漫長,顯然不利於債權的保護。

綜上可知,債權進行了轉讓的,為債權進行抵押擔保的抵押權也是需要一併進行轉讓的。這主要是由抵押權的附隨性質決定的。如果你在實踐中遇到了什麼債權債務方面的糾紛,不妨來電諮詢一下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隨時為為您提供法律服務,幫助你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