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應當包括哪幾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二、抵押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抵押合同是從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合同是有名合同、諾成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要式合同、確定合同、從合同等。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從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
像擔保類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等都是相對於主債務合同而存在的從合同,沒有主債務就不可能有屬對主債務的擔保,也不可能有擔保合同,所以抵押合同必然是從合同。
當事人在對抵押合同的條款內容作出約定的時候,需要注意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人所有”。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另外,因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因此在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抵押合同,變更抵押合同,應當簽定書面的抵押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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