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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一、農村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農村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農村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以下這些主要的內容:

其一、承發包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承包公路的基本信息;

其三、承包的方式;

其四、工程的期限;

其五、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其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其七、工程款的結算方法;

其八、違約責任。

二、承包合同的特徵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包人之間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能力、條件的基礎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為諾成合同。

5)承包合同為有償合同。

三、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

1、承包方的主要權利是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即承包經營權);主要義務是按企業承包合同的規定完成所承包的生產經營任務。

2、發包方的主要權利是檢查監督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義務是按合同規定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依其聯責範圍幫助協調解決承包方在生產經營中的困難。企業承包合同的簽訂,一般依法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投標者可以是公民個人、集團或企業法人,通過競爭而中標者為企業經營者。在此基礎上,由代表承包方的企業經營者與發包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的原則簽訂企業承包合同。企業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承包的形式、期限,上交利潤或減少虧損的數額,技術改造任務與國家資產的維護和增殖,產品質量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留利使用、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違約責任等。企業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非依法律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法律規定可以變更或解除企業承包合同的原因包括:

(1)國務院對税種、税率和計劃、產品價格進行重大調整;

(2)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雙方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企業承包合同無法履行;

(3)由於承包方經營管理不善無法完成承包生產經營任務;

(4)由於發包方違約,企業承包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合同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於企業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綜上所述,承包合同實質上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協議。承包合同具有自己獨有的特徵。承包方與發包方作為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就農村公路工程承包合同而言,應當包括承發包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承包公路的基本信息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