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間抵押人可否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一、抵押期間抵押人可否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抵押期間抵押人如果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的,具體情況下:
第一,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經抵押權人同意。
第二,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後,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三,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除非替抵押人向抵押權人償還了債務消滅了抵押權。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抵押行為在我國法律上是比較常見的,對於相關債務無法清償的,當事人可以將自己的房產或其它財產辦理抵押,以獲得資金並對債務進行清償,但情況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涉及到抵押財產的認定應當由雙方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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