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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能否抵押貸款

出讓土地能否抵押貸款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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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土地使用證能否抵押貸款


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房地產公司融資取得貸款的主要方式之一,開發商通過自有資金獲取開發土地的使用權後,就可以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獲取貸款資金,再把這筆資金投入開發建設,通過商品房預售回籠資金,歸還貸款。

1、《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一般來説,出讓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劃撥取得的土地有一定限制條件,經政府同意後也可以。所以,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證,而且是出讓取得的土地,可以用於抵押貸款。集體土地使用證也有一定限制條件,工礦企業、商業用地連同建築物是可以的進行抵押貸款,但僅為空地一般來説是不予抵押。農村住宅目前還不能用於抵押。

故而梅州土地使用證雖然能用於抵押貸款,但是農村的集體土地只有競拍方式獲得的農村集體四荒地經營使用權可以用於抵押貸款,住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使用權目前不能用於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