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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協議出讓是否可以抵押

土地協議出讓是否可以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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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土地出讓流程

國有土地協議的出讓:
1、供地計劃編制與公佈。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地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下達。供地計劃應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經批准的供地計劃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媒體、土地市場網上公佈。
2、意向用地申請。計劃公佈後,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縣國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公佈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
3、確定供地方式。計劃公佈30日後,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可採取本程序辦理協議方式出讓;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轉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程序。
4、編制協議出讓方案。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城市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定協議出讓方案。
5、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在宗地評估的基礎上,經過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後應當保密。
6、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縣國土資源部門將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7、出讓價格協商簽訂議向書。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2人以上)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價格不底於協議出讓底價的,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用地意向者簽訂《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
8、意向公示。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內容在地產交易中心、土地市場網等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
9、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約定,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10、公佈協議出讓結果。《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定7日內,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協議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土地市場網上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