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法的具體做法是什麼
國際仲裁是大家接觸比較少的,很多人可能並沒聽過國際仲裁,實際上國際仲裁是處理國際糾紛和矛盾的一項很重要的手段和方式。爲了便於國際仲裁工作的開展,也出臺了國際仲裁法,讓國際仲裁有了法律依據,但是具體的國際仲裁法的內容如何,大家並不瞭解,或者根本沒有接觸過,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普及下國際仲裁法的有關知識。
一、國際仲裁法的具體做法是什麼
綜觀國際條約及各國立法與實踐,對仲裁國際性的認定,一般有以下幾種做法:
(1)以單一的住所或慣常居所作爲連結因素,當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慣常居所不在內國的,則爲國際仲裁。
(2)以國籍作爲劃分標準。即當事人中至少一方國籍是非內國國籍的,則爲國籍仲裁。
(3)以國籍、住所、合同履行地、仲裁地點以及標的物所在地等多種連結因素作爲界定標準,只要上述連結因素中的幾個或一個不在內國的,都是國際仲裁。如1985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法國可以說是採用多種連結因素界定仲裁國際性的典型國家。
中國關於仲裁國際性的界定有個變遷的過程,而現今則採取多種連結因素界定仲裁國際性的複合標準。包括當事人的國籍、住所、爭議標的物和設立、變更或終止民(商)事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涉及港、澳、臺的商事仲裁,也可歸爲“國際”仲裁。一般而言,多數國家對“商事”是儘可能作廣義解釋的。依中國於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時所作商事保留聲明,中國只對根據中國法律認定爲屬於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
二、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民事訴訟的區別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民事訴訟都是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常用的有效方法,但二者有本質區別:
(1)就機構的性質而言,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只具有民間團體的性質,而審理國際民商事糾紛的法院,則是國家司法機關。
(2)就管轄權來源而言,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完全來自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法院審理國際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則來自國家的強制力。
(3)就審理程序的公開性而言,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不公開進行的,而法院審理國際民商事爭議,除極少數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外,原則上是必須公開進行的。
(4)就當事人的自治性而言,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過國際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自治性。
(5)就審級制度而言,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一般實行一裁終局制。而國際民事訴訟則一般實行二審終審制。對於國際商事仲裁的性質,學術界頗有爭議,有的認爲它只具司法權性質(司法權說),有的認爲它只具契約性質或自治性質(契約說或自治說),第三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則認爲國際商事仲裁兼有上述兩種性質。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成爲當前有關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最有影響的國際公約。中國1986年12月決定加入該公約。
國際仲裁法主要是爲國際仲裁而出臺的,考慮到了國際仲裁的各個方面,讓國際仲裁工作便於開展。國際仲裁法涉及到的內容是非常的全面的,大家可以根據實際的需要進行深入瞭解,但是國際仲裁法是站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的,因此大家也無需擔心公平公正的問題,只要按照法律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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