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證據規則是什麼?
一、國際仲裁證據規則都有什麼
改革現行的證據制度,確立系統的證據規則,衝出仲裁方式改革的隘口,以解庭審中的一大難題,已具有現實緊迫性。作爲完備的現代司法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的證據規則體系內涵:取證(合法取證、證人作證、物證收集、司法鑑定規則等)、舉證(舉證責任、時效規則等)、質證(審前證據展示、出庭作證、交叉詢問規則等)、認證(採用證據規則<依關聯、客觀、合法性規則來主答證據的可採性問題>、採信規則)等四部分。
及時思考其中的舉、質證規則,特別是庭前交換證據(指仲裁委對主要適用普通程序受案的,在開庭前主持當事人將能證明各自主張的所有證據實施交換,以固定證據、明晰爭議焦點的活動,簡稱“交換”。)能全面落實“三公”原則,明確舉證時效並強化其責任,發揮仲裁優勢且提升其效益。庭前交換證據的要點爲:
1、當事人對己的主張,有責任在舉證期內依誠實信用原則向仲裁委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視作棄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證據無故未經“交換”,不予質、認證。(仲裁庭自行收集的,應在開庭時質證。)答辯書中已對申請人的請求事由明示認可,或一方當事人不按期交換的,應視爲已完成交換。
3、仲裁委在送達仲(應)裁通知書,應向當事人送達載有舉證範圍、期限,舉證不能後果的舉證通知書。
4、對證據保全,當事人應在舉證期內提申請。
5、當事人應在獲仲(應)裁通知書之日起三至十日內完成舉證。(內:涉外案件和變更請求或反請求及就仲裁協議效力提異議者爲十日。)
6、當事人在舉證期內因故不能舉證者,經書面申請並經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屆滿,仍不能舉證者,視爲舉證不能。
7、當事人對已換證據,應分類整理,並蓋章簽名和寫明提交日期;同時按對方人數提交份數。
8、仲裁委收到證據,應出具《證據收據》,做記載,並由該案仲裁(書記)員簽名;當事人亦然。(涉密件不交換,一般也不在開庭時出示。)
同時,仲裁委還應確定交換證據的日期,並通知各方。當事人需反駁對方證據,應當即口頭或書面申請,並在三日內提新證據。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換。若舉出新證,仲裁委應通知當事人在新定的舉證期屆至後三日內到庭前交換證據,並確定開庭日期。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國際仲裁證據規則是爲了國家與國家更好的交流解決問題。事實證明,國際仲裁證據規則的出現的確加強了國際之間的交流互動。同時能夠更好更快的解決一些關鍵問題。所以建議先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問題。更多專業知識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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