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官司多久判
勞動爭議先要仲裁。勞動糾紛打官司自然包括勞動仲裁程序和法院訴訟程序。
1、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自受案之日起最長60天要結案。
2、不服勞動仲裁,當事人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內向法院起訴,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按照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期限3個月,也就是說,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理完畢;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3、如果不服一審判決,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限爲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3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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