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要求主動離職有補償金嗎?
一、試用期被辭退要求主動離職有補償金嗎?
主動離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如果是自己寫的離職申請,公司方可以不負違約金。
如果是公司辭退,公司是必須要負的,同時公司給開出的就不是離職證明了,而是辭退證明。
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除非是因爲公司有以下違法行爲導致辭職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提離職有補償?
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爲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主動離職的話,是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也是在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對有貢獻勞動者的特定離職條件下的補償。遇到溝通和協商不能解決的勞資糾紛和難以應對的離職情況時,勞動者可以採取走仲裁的措施來維權,降低自身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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