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關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的規定?
由於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處於弱勢地位,故而我國立法機關根據我國實際,制定了適宜於本國實情的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規。就實際情況來說,職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後,可以依據關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的規定,向當地的仲裁機構提出救濟請求。
一、如何理解關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的規定?
1、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2008年5月1日前,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008年5月1日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勞動糾紛訴訟時效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爲兩年。特殊時效方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爲1年。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爲4年。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爲20年。以下爲詳細解釋,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參考民事訴訟時效內容: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天。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二、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超過訴訟時效,是否還可以再提出仲裁請求?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發生中止中斷的法律效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法》關於“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的規定已經失效。
我們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勞動糾紛都是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得到救濟的,若職員在入職之初,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則及時在法定的訴訟時效範圍內,職員也是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得到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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