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交社保嗎?
勞動者和單位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後,如果屬於全日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國家強制性保險規定,如果不繳納屬於違法行爲。而且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和職工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都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
但是並非所有的勞動合同都需要繳納社會保險,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公司就不是必須給員工交社保的。
1、勞務合同一般是臨時且類似承攬性質的,雙方就不屬於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2、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則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爲就屬於違法的行爲,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是什麼?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爲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爲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爲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爲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爲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爲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繫,不管是僱主僱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爲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爲目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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