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購買社保嗎?
人們來到新企業工作,會簽署一份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在合同裏面,要註明工資報酬、工作內容、社保福利等。而有些小企業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以種種理由不繳納社保,只給員工發放工資。那麼,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購買社保嗎?小編通過本文做個大致解釋。
一、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購買社保嗎?
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和職工就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和職工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都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企業不繳納社保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員工在試用期有社保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現在,大家應該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購買社保嗎這方面的知識有了一定了解。按照勞動法規定,企業和員工簽署合同後,必須要爲其繳納社保。這是國家強制規定的,任何企業都不得違規操作。一旦企業有這樣的行爲,員工可以到社保局投訴,或者向勞動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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