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續簽應該在合同截止日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中間這部分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爲由纔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公司辭員工與員工主動辭職有什麼區別?
辭退與辭職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經濟補償方面有所不同。辭退如果是因爲勞動者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或違法引起的,則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是單位非法辭退職工,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公司辭退,可以享受失業金,主動辭職不能享受。
三、試用期未滿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員工與企業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就已確立,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員工作爲企業的一員,依法應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企業應依照國家規定爲員工落實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員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綜上所述,現在大部分企業和職工簽署的都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就會面臨一個合同到期的問題。在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企業決定續簽的,要辦理好手續,重新簽署一份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期限延長。如果沒有及時辦理續簽手續,又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可能面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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