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資和實際工資的不一致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工資和實際工資的不一致怎麼辦
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實行這樣的做法: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較低的工資標準,而在工作中發放較高的工資。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規定的以工資爲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然而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爲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有時不排除雙方並未就薪水報酬做出具體約定,這時,該怎麼辦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該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三、單位無故剋扣或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可以保留相應的證據,在出現糾紛的情況下,自己也能實際進行舉證,一般仲裁機構和法院都是會支持實際工資的。畢竟,很多時候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都是要比實際工資低的,主要是單位爲了逃避自己的義務而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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