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有什麼責任?
(一)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是指與勞動者承擔相同數額的賠償責任,沒有百分比的限制。
(二)連帶賠償責任是全部的賠償責任。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爲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係。
(三)連帶責任的承擔是法定的,原勞動部頒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對連帶責任承擔比例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離職未解除勞動關係影響
(一)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爲理由剋扣工資;
(二)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四)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爲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未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對勞動者本人會產生影響,若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且該勞動者對他原屬公司造成影響的,不僅勞動者本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該用人單位也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絕不是喜聞樂見的結果,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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