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需要和兼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嗎
兼職人員的勞工合同看雙方意願,可以籤也可以不籤,但是作爲個人這一方面最好還是籤的比較好,免得有什麼糾紛。工資方面企業應當按照正常的工資入賬,達到個稅要求的按程序代扣代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沒簽合同只簽了補充協議合法嗎
不合法。雙方補充簽訂的協議,屬於雙方的私人行爲,原則上不具備法律效力。或者說,充其量只能作爲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在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供基本證據證明自己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工牌、上班打卡記錄、二位以上的同事證明、當事人代表公司對外是否簽訂過合同等;當事人工資及補助標準屬於公司掌握管理的,應由公司提供,否則,由公司承擔不利後果;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張二倍的工資。
沒簽勞動合同,只約定了補充協議是不合法的。因爲補充協議不能夠作爲雙方勞動關係的憑證,補充協議一般是在勞動合同條款不完善的情況下,對勞動合同進行補充的措施。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約定了補充協議的話,那麼補充協議會作爲相關參考。
用人單位是可以不同兼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是爲了免去相關糾紛的話,也可以同勞動者進行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對於非全日制員工,可以同多個單位進行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不能夠影響到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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