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沒工資違法勞動合同法嗎?
一、《勞動法》對於加班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二、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爲: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計算加班費要搞清楚基本工資,計算工資的基數首先要理清兩個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分別是20.83天和21.75天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由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新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爲11天。
針對於加班,我國規定,如果企業規定員工進行加班,那麼員工有權利要求企業支付一定的加班費,企業也有義務向員工支付一定的加班費,如果企業拒絕支付相關的加班費的話,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仲裁,要求企業支付相關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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