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怎麼開離職證明怎麼寫?
一、沒有勞動合同怎麼開離職證明怎麼寫?
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辦理離職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
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離職證明的作用和價值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完離職手續的證明。這是離職證明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因爲勞動關係解除和終止只涉及到勞資雙方之間,具有相對性或一定的私密性,缺少一定程度的公開和公示。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一方面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終結勞動關係的明確證據,另一方面也是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公示。
2、勞動者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一般而言,除非勞動者主動辭職,否則都算失業。所以,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是社保行政部門據此判定是否支付失業保險金的關鍵性證明材料。故失業保險相關立法規定,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同時,還要進行失業保險報備或登記,勞動者再憑離職證明申領失業金。實務中,大部分與離職證明有關的爭議,都是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進而要求單位賠償的爭議。
3、離職證明還有一個附帶功能就是工作經驗的證明。
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也要注意離職手續上的蓋章,還有離職證明不能複印。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因爲單位違法在先,勞動者是可以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勞動者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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