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一、解除勞動合同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離職證明又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註明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相關事項。
離職證明將作爲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醫療期滿解除或應注意事項:
①必須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條件;
②提前30日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形式爲書面形式;
④向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1、提前通知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書面通知樣本見附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無須通知)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企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是否單位開具解除證明都無關緊要。提供離職證明或者是離職合同,就可以重新入職,對於那些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情形,一般來說,是不會被用人單位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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