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隨意降低工資是否合法
降低員工工資,是否合法?
1、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際上,調整工資水平,必須建立在與勞動者協商並取得勞動者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否則,單方將定工資水平屬於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爲。
用人單位爲了日後一勞永逸,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乙方不得拒絕”,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此種行爲實質上也是不可取的。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第29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範疇。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所以,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降薪的權利,還是以調崗爲由,均不能未經勞動者同意即單方決定降薪,否則勞動者是有權利申請勞動仲裁追討剋扣的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隨意降低工資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地降低員工的工資,如果確實因爲工作的需要要進行崗位的調整,以致工資水平變低,那麼,用人單位也應該在取得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訂立書面的合同,纔可以調整工資。如果企業沒有進行協商隨意降低工資,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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