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退休年齡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勞動補償金嗎?
大家都知道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獲得由勞動單位支付的勞動補償金,那麼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與用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獲得勞動補償金呢,現在的法律規定,達到退休年齡合同終止,而合同終止時要支付勞動補償金的。
一、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條的只有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而沒有第二項。
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也不存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更不存在經濟補償。
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1)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3)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用關於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對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補償了。
所以由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到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獲得勞動補償金的。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間接的的出這一個結論,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還有上面含有最新的法定退休年齡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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