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工廠不籤勞動合同不交社保嗎?
入職超過一個月公司未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公司支付雙倍工資。沒交社保的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可以責令公司補繳社保。勞動者也可以以公司不交社保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
(一)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三)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四)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員工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五)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裏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六)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在公司上班。
(七)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爲證據使用。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後,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行爲,但具體情況下如果是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則不需要支付相關的賠償情況,具體情況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處理,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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