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合同變更工種怎麼辦
有些公司在人才市場招聘的時候比如說要的是收銀員,並且員工本人應聘的工作崗位就是收銀的,結果到了實際簽訂合同的時候卻發現合同當中約定的工種根本就不是收銀,又或者突然在勞動合同當中對原先約定的公衆公司要進行變更。那麼,在我國勞動合同變更工種怎麼辦?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變更工種怎麼辦?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依照勞動合同內容執行,對於勞動合同沒有規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如果和公司的勞動合同中有變更工種的約定,直接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就可以了;如果和公司的勞動合同中對於變更工種沒有約定或約定不能變更工種的,公司就無權單方面變更工種,公司仍變更,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幫助。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
1、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
2、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爲,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爲。
3、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4、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並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覆;然後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後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公司要變更勞動合同中的工種是必須要和勞動者本人協商的,如果本人不同意的話,公司根本單方面沒有任何的資格隨便變更工種的。但是如果變更以後的工種的工資待遇和其他各方面自己都是能夠勝任的話,那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依法對公衆變更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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