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合同沒續簽合同怎麼辦
一般公司不會無緣無故的不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但是受到國家法律制度的約束,用人單位也不可以隨着自己的意願隨意處理到期的勞動合同。有部分勞動者其實都在生活當中遇到過類似的情形,就是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公司不和自己去籤合同,而且本人遇到這種情況也確實不知道在我國勞動合同沒續簽合同怎麼辦?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沒續簽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並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從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沒有續簽這分兩種情況的,如果是您不願意在和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您正常的辦理離職就可以。如果是公司不願意和您在續簽勞動合同了,也需要正常辦理離職,不同的就是用人單位需要結合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給您支付補償金的。領到補償金,辦理完正常的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以後,再重新尋找新的工作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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