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後勞動合同怎麼變更?
一、公司名稱變更後勞動合同怎麼變更?
1、公司名稱變更後,變更名稱前的合同(包括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不需 要雙方合同再進行相應變更。
2、因爲公司名稱變更前後的兩個公司實際是同一公司,即同一法律主體, 故該合同對變更後的公司仍有法律效力。若發生爭議,雙方提供公司名稱變更證明(一般工商局都有變更備案記錄),證明變更前後公司是同一個公司即可保護 自身權益。
3、如果合作方或者勞動者要求給予證明的,可以向對方出示公司名稱變更 函或者公司內容對員工出示變更通知, 需加蓋變更前後公章確認; 或者重新簽署,重新簽署新合同之前,建議公司不要將原合同過早銷燬,以免對方不再合作,變 更方的權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
二、變更勞動合同需要怎麼做?
實踐中,引起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一般有兩類,第一類是企業合併、分立的情況,第二類是用人單位將員工轉至關聯企業或其他公司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不同情形,勞動合同權利義務承繼的操作也有所差異。
第一種方式是員工辭職然後與第三方企業簽定新的勞動合同。第三方企業在發給員工的要約中必須明確規定,只有員工向原企業提出辭職,要約才能生效。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原企業無需爲此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第三方企業對於員工將會給出較高的待遇以獲取員工的同意。
第二種方式是企業與員工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爲此企業可以簽訂協議,約定由第三方企業負擔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方式是三方協商轉讓,約定由第三方企業承繼原企業在勞動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但第三方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這種方法應當約定員工的工齡繼續計算,並且在原合同項下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如此,企業將無需立即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員工的合法權益也並不受到任何損害。
由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生了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合併或分立的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的主體變更,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員工轉至其他關聯公司工作,導致員工的工作環境,工作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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