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有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告知工會,製作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通知書中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相關的依據,並將該通知書及時送到員工手裏。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要在半個月內爲員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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