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標準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不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常說的被解僱;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僱員工,那麼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爲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後,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裏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沒給正當理由,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單方面辭退勞動者,要支付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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