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在很多人的觀念裏面,認爲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那勞動者就可以向單位索賠,但其實這並不是必然的。多數情況下,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此時法律中規定要對勞動者做出賠償。那究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告訴你具體答案。
一、正常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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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屬於前面列舉的第2、3項的情形,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二、賠償性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以及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外,還應加付相當於應發金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補償金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首先我們要看這是因爲什麼導致需要給付賠償的,大家可不要認爲只有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需要賠償,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即使單位此時是正常解除勞動合同的,但也要對員工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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