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曠工辭退流程是什麼?
員工無故曠工辭退流程是什麼?
員工無故曠工辭退流程主要是首先明確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礦工幾天可以辭退,以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辭退員工無需給與補償,如果聯繫的到員工可以聯繫員工到公司來拿辭退通知並辦理離職手續,如果無法聯繫到員工,可以將辭退通知向員工入職時登記的地址快遞,留下快遞單證。
一、公司有權制訂規章制度以維護工作生產秩序。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爲加強勞動管理,在本單位實施的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行爲準則。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本案中,公司在《員工手冊》中制訂有關曠工處罰的規定,是公司行使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爲履行正當生產管理權而制訂相應規章制度的合理做法,其合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應受法律保護。
二、規章制度適用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企業雖然有權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但在依據規章制度處罰員工時,必須受到相應的約束,以防止其濫用權力,侵害勞動者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本案中,公司的《員工手冊》是經工會參與制訂的,有關曠工的規定並不違反法律,王某入職時也簽收了員工手冊。該規章制度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內容合法、向職工公示這三個條件,當然可以作爲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規章制度對曠工處理有規定時,應當優先適用。《勞動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至於如何界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具體界定應屬於單位自主權的範圍。雖然我國1982年出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後於2008年正式廢止)第18條規定,對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1994年《勞動法》出臺,其第25條規定效力高於此條例,須優先適用,因此職工主張此條例無效。
單位讓員工在單位上班並且針對他們的勞動給相應的工資,也是基於希望員工儘可能多工作和完成任務才能得到更高的效益,如果員工沒有遵守上班的規定就直接走人而不和單位說民情況就是曠工,違背了公司的規定就是法律允許的辭退的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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