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是什麼?
固定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我國勞動法規定,如果要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申請,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向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手段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
我國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您要解除固定期勞動合同,您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無論合同有無過期。這不會影響您以後的工作的。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您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是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另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二、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一張“護身符”,在勞動關係相對靈活和複雜的今天更是如此。因爲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掛名掛靠、停薪留職、自動離崗……種種“新關係”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感到發暈。在勞動關係的變更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禁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什麼樣的勞動合同被解除,企業要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怎麼辦?”日前,我省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勞動合同管理 妥善處理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明文規定。
A 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係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爲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爲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固定勞動合同解除條件,解除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合同期限進行賠償,勞動合同是勞動者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律保護傘,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勞動者實行經濟賠償,在單位每工作一年,應當向勞動者賠償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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