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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是提前告知補償金額嗎?

在現代社會,每一位勞動者都知道在入職後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也規定要在合同中寫明合同的期限,如果到了合同規定的期限時,企業會在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是提前告知補償金額嗎?下面就由小編來帶大家瞭解一下有關信息。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是提前告知補償金額嗎?

一、單位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1.工齡經濟補償金

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合同合法終止(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而這種情況又恰好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給以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說來主要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2.賠償金

而針對一些勞動單位逃避經濟補償的責任的,我國法律也作了相應的懲罰性的賠償規定。這主要見於第八十五條中針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我國法律還作出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規定。

3.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到期,無論續簽還是不續簽,用人單位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另外,如果單位在沒有及時續簽而繼續維持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的,則屬於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要求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參見第八十二條)。

二、勞動者和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此,國家規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③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④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⑤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2)職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職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條件、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④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⑤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垮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是提前告知補償金額嗎的問題,我們可以得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許多種,我們要具體進行對照分析,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法與自己解除合同,一定要通過有關部門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