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會面對合同到期,但是在合同到期時不續簽了,企業需要提前通知嗎?答案是肯定需要提前通知的,並且在公司不續簽的時候,還需要給予勞動者適量的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勞動者自己不續簽呢?也是需要告知的。對於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需要要提前1個月通知!而且在北京,如果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一、提出不續簽的對象不同待遇不同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爲由纔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我們知道,公司裏如果不再續簽合同時,需要提前通知我們的勞動者,並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就不續簽合同的話,公司是違反了相關法規的。故公司在與勞動者不續簽合同時HR應該提前做好通知,並計算出相應的補償金額。而我們勞動者在不想與公司續簽時也是需要提前告知公司的,但是有無補償金就要根據具體情況了。由此可見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涉及的知識還是很複雜的。如果您有這方面訴求的還是諮詢下本站的律師吧,以保證您的權益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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