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辭職不給工資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辭職不給工資怎麼辦?
勞動合同辭職不給工資可以首先和對方協商要求對方支付相關的工資,也可以通過仲裁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或者按照公司規定的勞動紀律履行正常的辭職手續和流程,公司沒有資格強制性的挽留職工,甚至就是不讓職工辭職,以不發工資來脅迫辭職的職工,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剋扣工資是不合法的,關於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如果合同約定了每月的幾號支付工資就等幾號,約定期限如果還沒有支付的話,就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二、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一份正式的合同應該條款齊全,日後雙方一旦發生利益衝突,可以便於查證覈實。爲此,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單位負責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細審看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如名稱、地點、時間、勞動規則、具體工作內容和標準、勞動報酬、合同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式、簽名蓋章等。如無異議,再當面同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以防某些單位負責人利用簽字時間不同而在合同上動手腳。
2、如果求職者所進的單位主要從事一些對人身安全有較大威脅的行業時,求職者一定要向用人單位確認,遇到工傷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現在不少單位只知道要求職者爲他們賣命,一旦求職者傷殘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就毫不留情地一腳把求職者踢開,因此用人單位在起草合同時,爲逃避承擔的責任,要求職工工傷自理,或只是約定一些無關痛癢的條款,與國家法定的償付標相關很遠。
3、許多私營單位爲了達到要挾、控制求職者的目的,常常在簽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職者先交納一定的上崗抵押金,這樣求職者一旦違反約定,其上崗抵押金就會被沒收,而用人單位因此有了有恃 無恐的把柄,求職者只好惟命是從。爲此,求職者應該首先弄清單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內部員工打聽一下該單位的聲譽,以權衡一下到底是否應該交納抵押金。
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已經履行了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離職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之下就可以離職,並且之前所付出的一些勞動力,也就是在運往單位工作的這段時間,仍然是需要支付勞動工資報酬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明確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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